金融监管总局:6月1日起保险机构适用金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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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6日金融一线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依法持证经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三十二条,坚持金融特许经营、持证经营原则,适应金融监管实际需要,进一步规范、调整许可证分类及适用对象,压实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许可证合规管理,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细化完善有关行政处罚标准,同时规范、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工作程序衔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坚持金融特许经营、持证经营原则,主要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工作。按照“压实责任、严格执法、提升服务”的思路,进一步压实机构管理主体责任,强化许可证合规管理,严肃惩戒许可证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注重优化工作程序,便利银行保险机构办事,提高效率。此外,为进一步规范许可证分类,便于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机构持牌经营情况,此次《办法》修订取消了保险许可证,明确保险机构适用金融许可证。

  对保险机构换领金融许可证的安排,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2026年6月1日起,保险机构适用金融许可证。已持有保险许可证的机构应当于2026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期间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领金融许可证,并同步缴回原保险许可证,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级监管部门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安排。相关保险机构根据换证工作安排仍暂时持有原保险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2028年6月1日前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