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鸿股份(000851)被预处罚,股民索赔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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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8月9日和2026年1月23日,大唐高鸿 ***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高鸿股份、ST高鸿、高鸿3,代码:000851、400283)两次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公告》、《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中国 *** 查明,高鸿股份涉嫌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一、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高鸿股份通过参与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5年至2021年,高鸿股份通过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科技)参与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庆亚)实际控制人江庆组织开展的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该业务供应商和客户均由江庆联系撮合,业务资金、合同、物流单据流转形成闭环,无实际货物流转,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 实质。上述虚假业务导致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6.94亿元、24.52亿元、24.20亿元、20.90亿元、56.34亿元、24.80亿元、18.05亿元;分别虚增营业成本6.93亿元、24.49亿元、24.18亿元、20.87亿元、56.12亿元、24.68亿元、17.96亿元;分别虚增利润67.36万元、243.88万元、242.24万元、305.11万元、2,190.52万元、1,234.19万元、894.46万元。

  (二) 高鸿股份通过组织开展 IT 系统等产品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8年和2020年,高鸿股份通过北京大唐高鸿数据 ***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数据)和高鸿恒昌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开展IT系统等产品虚假贸易业务,导致高鸿股份2018年和2020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96亿元、308.19万元;分别虚增营业成本1.86亿元、0元;分别虚增利润977.69万元、 308.19万元。2022年和2023年,高鸿股份、高鸿数据、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高鸿鼎恒)、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鼎远)等组织开展服务器、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导致高鸿股份2022年和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7.35亿元、3.94亿元;分别虚增营业成本7.32亿元、3.86亿元;分别虚增利润370.74万元、788.21万元。 综上,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6.94亿元、24.52亿元、24.20亿元、22.86亿元、56.34亿元、24.83亿元、18.05亿元、 7.35亿元、3.94亿元,占各期披露营业收入的9.34%、28.27%、26.97%、24.67% 49.38%、35.38%、21.11%、10.72%、6.65%;分别虚增营业成本6.93亿元、24.49亿元、24.18亿元、22.73亿元、56.12亿元、24.68亿元、17.96亿元、7.32亿元、3.86亿元;分别虚增利润67.36万元、243.88万元、242.24万元、1,282.80万元、2,190.52万元、1,542.38万元、894.46万元、370.74万元、788.21万 元,占各期披露利润绝对值的0.42%、1.44%、0.99%、13.56%、64.88%、11.35%、22.11%、6.44%、0.50%。

  二、高鸿股份存在欺诈发行。高鸿股份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2018年至2020年虚假业务收入和利润的数据,高鸿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12.50亿元。高鸿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在重大虚假内容,构成欺诈发行。

  故中国 *** 拟决定:对高鸿股份机器相关责任人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之前,2024年4月30日,高鸿股份发布《2023年年度报告》,称:“公司与常州实道公司21起诉讼,截止报告日涉案金额为8.92亿元,案件在进展过程中,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若公司胜诉,可能存在以前年度财务报告错报风险;若公司败诉,可能涉及偿还债务风险。”2024年7月31日,高鸿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更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高鸿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 *** 预处罚,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高鸿股份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 *** 征集, *** 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宋一欣律师专栏)

  宋一欣律师认为,高鸿股份案的索赔条件为:2016年3月23日至2024年4月29日间买入高鸿股份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4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ST高鸿 *** 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 *** 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 *** 》、《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