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 正式发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落地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为规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和使用, *** 日前公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3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1月23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以下简称《操作细则》)。业内人士指出,《指引》和《操作细则》的落地,旨在从根本上解决公募基金“风格漂移”“名不副实”等行业痛点,更好发挥其价值投资工具属性,推动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突出表征作用
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产品定位和投资目标而为基金设定的业绩参考标准,一般由指数、合约价格、利率等要素构成,是基金合同的基本要素。从功能作用看,业绩比较基准是基金投资的“锚”和“尺”,发挥确定产品定位、明晰投资策略、表征投资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为等重要作用。
过去,由于法规制度缺乏专门性、系统性的规定,多数管理人尚未建立覆盖业绩比较基准的全链条内控机制,托管、销售等机构也未有效监督和使用基准。部分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业绩大幅偏离业绩比较基准,个别产品甚至出现“风格漂移”,对投资者获得感造成较大影响。
本次《指引》和《操作细则》突出了基准对产品的表征作用,明确了业绩比较基准选取和使用的基本要求,重点压实了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责任。《指引》明确,基准的构成要素与权重应当能够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基准的计算 *** 、数据来源等应当清晰透明、可持续、可量化,标的资产可公允定价。选取的指数应当满足代表性强、编制方案合理、成份券具备较好流动性、持续披露信息等条件。同时,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具有持续性,不得仅因基金经理变化、市场短期变动、业绩考核或者排名等原因而变更基准。
银河证券非银行金融行业分析师张琦表示,《指引》规定业绩比较基准必须真实、合理地反映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与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高度相关。基准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操作细则》规定行业主题基金应使用细分行业指数,此点旨在从根本上解决“风格漂移”和“名不副实”的问题,使产品风险收益特征一目了然,为后续的投资约束和评价奠定基础。
强化投资约束
为充分发挥业绩比较基准的“锚”和“尺”功能,《指引》和《操作细则》重点强化基准对投资的约束作用,并发挥基准对考核的指导作用。
在有效发挥业绩比较基准“锚”的作用、强化投资约束方面,《指引》和《操作细则》要求,管理人应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纠偏和问责等全流程管控机制,为业绩比较基准发挥功能作用提供保障;提高基准选取的决策层级,由公司管理层对基准选取进行决策,并对选取基准承担主要责任;强化内部监督力度,由独立部门负责监测基金偏离情况,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偏离进行判断,从而对投资形成监督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