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时报
近日,更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为全国检察机关依法认定新型、隐性受贿犯罪及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等提供办案指导。
其中包括黄某某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根据基本案情,被告人黄某某为某银行龙岩分行原行长。2008年至2014年,黄某某利用担任某银行龙岩分行行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担保授信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1332万余元。
在另一起案例中,曾任湖南省某市委原常委、市 *** 原常务副市长的何某某出资180万元“入股”,2011年5月至2018年7月,何某某按22%的年收益率获取收益共计287.1万元,被判受贿罪,获刑11年。
江苏省某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审批、设备销售、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976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100万元案发前尚未实际取得。该案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以虚增交易环节方式给予的交易差价作为谋利回报,且所获差价与其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的,依法构成受贿罪。最终,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当前查办腐败犯罪的重点、难点。”更高检表示,本次一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是检察机关进一步贯彻落实 *** 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关于“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相关要求的具体举措。此批指导性案例包含王某某受贿案等5件案例,包括虚增交易环节型受贿、放贷收息型受贿、房产交易型受贿、投资收益型受贿、原始股预期收益型受贿等5种,均是近年来多发、社会关注度较高且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受贿犯罪类型。此类犯罪呈现出收受行为民事化、利益输送市场化、财物内容预期化等显著特征,与传统职务犯罪区别明显,对依法惩治新型、隐性受贿犯罪具有重要示范指引作用。
例如,前述黄某某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明知请托人为感谢其谋利行为而以借款付息方式输送好处,且请托人向其借款利率明显高于向其他人正常借款利率,仍向请托人出借钱款并收取高息,高息部分与其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的,依法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超出请托人同期正常借款利率中更高者的利率差所对应的利息数额认定。
更高检职务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继续自觉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坚定不移协同推进反腐败斗争,积极适应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要求,坚持与时俱进,落实更高检党组“三个善于”要求,穿透腐败犯罪“新型”“隐性”表象,依法准确把握腐败行为“权钱交易”本质,确保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