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称保本保收益,结果却爆雷!银行被判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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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金融时报

  记者:马梅若

  “这款产品是保本保收益的。”B银行工作人员在微信聊天的一句承诺,让沈某放心地认购了一款年化业绩比较基准6%的信托产品。然而,12个月封闭期满后,沈某等来的不是本金和收益,而是无法兑付的现实。

  这背后,是一起信托公司违规运用资金而“爆雷”的事件。北京金融法院披露的相关信息显示,A信托公司该项信托产品具有“滚动发行、 *** 运作、分离定价”的特征,违反了监管规定,违规运用资金,存在刚性兑付行为,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约行为,导致沈某出现投资损失,构成根本违约;认定B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代销产品的相关风险评估和管理不够审慎,对代销产品发行主体的负面消息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且工作人员存在对涉案产品保证本金问题的相关陈述,未完全履行卖方机构“卖方尽责”的适当性义务。最终,法院判定“B银行在本金损失的8%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样的情况并不罕见。近几年,不少人买的信托产品出了问题——要么到期取不出钱,要么本金亏了,其中很多都是因为“资金池”违规运作导致的。可能有人会问,“资金池”到底是什么?为啥这么危险?咱们普通人买信托时,该怎么避开相关的“坑”?今天就努力给大家讲明白,帮大家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啥是“资金池”

  所谓“资金池”,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而是金融业界对一种特殊运作模式的形象称呼。它就像一个巨大的“蓄水池”或“黑匣子”,将不同时期、不同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汇聚在一起,统一管理、统一运用。

  用简单的话区分一下“正常信托”和“资金池信托”:正常的信托,是“一笔钱对应一个具体项目”,比如你投的钱明确用来建某条公路、某个楼盘,你能清楚知道钱的去向和项目进展;而“资金池信托”,是“多笔钱对应多个项目”,钱和项目对不上号,就像“一群人把钱扔到一个黑匣子里,不知道自己的钱被拿去做了什么”。

  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资金池业务”具有三个核心特征:一是“滚动发行”,就是信托公司分批次、反复发行产品募资;二是“ *** 运作”,所有募集来的钱混在一起,不分来源、不分批次,统一调拨使用;三是“分离定价”,产品的收益不是根据实际投资项目的盈利情况来定,而是事先约定一个固定利率,不管项目亏不亏,都按这个利率兑付。

  这么做有啥风险?

  简单来说,“资金池”使得投资者的钱犹如进入某个“隐秘角落”,蕴藏着多重风险。

  风险一:底层资产不透明

  在资金池模式下,投资者购买产品时并不知道自己的钱最终投向了哪里。

  风险二:存在借新还旧的隐患

  资金池通常通过滚动发行短期产品,来对接长期投资项目,形成“短配长”的混乱运行模式。当某个产品到期时,如果项目尚未回款,信托公司就只能通过继续发行新产品募集的资金来兑付到期的产品。这种“借新还旧”的运作方式,一旦后续资金不足,就会引发流动性危机。

  风险三:用刚性兑付掩盖真实风险

  这也是资金池最危险的特征。当底层资产发生风险、产品净值大幅下跌时,信托公司仍按照事先承诺的固定收益率向投资者兑付收益,导致投资者收益与资产风险完全脱钩。这种“刚性兑付”的做法,实质上是将风险在后几期投资者之间转移和累积,一旦风险爆发,往往是“雪崩式”的连锁反应,对后期投资者的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监管如何规定?

  2018年4月27日出台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 *** 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将“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 *** 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作为信托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红线,进一步强化了对资金池业务的监管态度。

  此外,《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确立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按责赔偿”的基本原则,这为司法机关穿透审查资金池业务提供了更明确的规范依据,有利于维护投资者信赖利益,筑牢金融市场诚信根基。

  法官提示,投资者在购买信托产品时,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对宣传“期限短、收益高、流动性好”的产品保持警惕,对资金投向不明、信息披露模糊的产品多一分审慎。同时,购买后要随时关注相关信息、妥善保留相应凭证,以备后续查询和 ***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