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钦股份(原庚星股份600753)被预处罚,股民索赔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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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2月28日,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钦股份、*ST海钦( *** )、庚星股份、 *ST庚星,代码:600753)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中国 *** 福建监管局查明,海钦股份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庚星股份关联方情况。

  2018年至2021年,中庚集团是庚星股份控股股东,梁衍锋担任庚星股份董事长和中庚集团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中庚集团持有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汇)40%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中庚集团、中庚汇为庚星股份的关联法人。

  (二)庚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0年9月至12月,经梁衍锋介绍,中庚汇通过时任董事林增春控制的福州乾筑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集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庚星股份全资子公司福州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星庚)开展自卖自买的钢材贸易业务,占用庚星股份资金2,829.20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19%,根据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形成关联交易。2021年2月8日,庚星股份安排福州星庚与中庚集团推荐的福建铁润实业有限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钢材贸易业务,为中庚集团垫付工程款2,023.20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71%,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形成关联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之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庚星股份应当及时披露中庚汇及中庚集团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但公司迟至2023年4月28日才予披露。

  (三)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底,中庚汇非经营性占用庚星股份的资金余额为2,829.20万元,占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11%;2021年底,中庚汇及中庚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庚星 股份的资金余额为3,122.40万元,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10.22%。庚星股份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 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之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 *** 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之一款的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中庚汇、中庚集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等情况,构成重大遗漏。2022年12月底,中庚集团、中庚汇已归还庚星股份全部被占用资金。

  二、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庚星股份全资子公司宁波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星庚)分别以江苏钦洋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钦洋)为供应商,以南京中电熊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熊猫)为客户,开展上下游燃料油贸易业务。该贸易中,宁波星庚未实际验收、保管或交割货物,其业务核心是合同、单据和资金的流转,业务实质是通过为中电熊猫向江苏钦洋采购燃料油提供账期获取固定收 益。

  庚星股份知悉燃料油贸易业务实质,仍按销售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成本,导致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99,272.06万元、营业成本98,533.22万元及财务费用738.84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期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88.64%;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48,831.67万元、营业成本147,706.07万元及财务费用1,125.60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期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77.10%。

  中国 *** 福建监管局认为,庚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之一款、第八十条之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之一百九十七条之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庚星股份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之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庚星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之一百九十三条之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故中国 *** 福建监管局拟决定: 对海钦股份(原庚星股份)、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梁衍锋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之前,2023年9月2日和9月21日,庚星股份发布同名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分別涉及[2023]72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81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72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涉及:经中国 *** 福建监管局查明,庚星股份于2023年1月31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2022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88.4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226.42万元。4月29日,庚星股份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22年净利润更正为1,422.69万元,扣非净利润为-152.16万元。庚星股份1 月31日披露的业绩预告信息不准确,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之一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梁衍锋、总经理兼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夏建丰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2023]81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涉及:经中国 *** 福建监管局查明,庚星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 为:(一)2018 年燃料油贸易的会计核算存在错误。2018年,庚星股份全资子公司宁波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供应商江苏钦洋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南京中电熊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开展的燃料油贸易, 未按规定以净额法确认相关营业收入,虚增庚星股份2018年营业收入147,706.07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77.05%,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之一款的规定。(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占用资金。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庚星股份控股股东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贸易预付款2,829.20万元,金额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2.19%;2021年2月,庚星股份控股股东中庚置业及其关联方占用庚星股份子公司向供应商支付的预付货款2,023.20万元,金额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7.87%。上述资金占用于2022年12月29日偿还完毕。2023年4月29日,庚星股份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清偿完毕的提示性公告》,对上述资金占 用事项进行了披露。中庚置业、庚星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公司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也未在此后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资金占用情况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之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之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梁衍锋、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石春兰对庚星股份2018年会计核算错误负有主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长梁衍锋、时任总经理(主持会计工作) 夏建丰对庚星股份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占用资金负有主要责任。中国 *** 福建监管局决定对庚星股份、中庚置业、梁衍锋、石春兰、 夏建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4年1月16日,庚星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更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海钦股份(原庚星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 *** 立案调查,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海钦股份(原庚星股份)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 *** 征集, *** 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宋一欣律师专栏)

  宋一欣律师认为,海钦股份(原庚星股份)案的索赔条件为:2018年8月31日至2023年9月20日期间买入海钦股份(原庚星股份)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3年9月2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ST海钦 *** 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 *** 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宋一欣律师简介)

  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 *** 》、《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

  (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