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做风险测评就敢卖?300万信托投资亏掉45%,光大银行终审需赔2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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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财中社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二审民事判决,曝光了光大银行(601818)在代销信托产品过程中的合规漏洞。

  据判决披露,投资者耿某在光大银行市东支行工作人员推荐下,斥资300万元认购了“长安信托·煤炭资源产业投资基金3号”信托产品。此次投资最终出现大幅亏损,耿某仅收回本金163.9万余元,亏损额达136万余元,亏损幅度超过45%。上海金融法院终审裁定明确,光大银行因销售过程中未进行风险测评等严重违规行为,需对耿某的本金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付约27.2万元。

  盲盒式销售

  光大银行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上存在明显疏漏,判决书详细载明了相关细节。根据上海金融法院(2025)沪74民终456号民事判决书,耿某在光大银行市东支行理财经理的推荐下,于柜台认购了这款私募股权类信托产品。该产品准入门槛较高,认购起点为10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率9.5%,期限24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笔300万元的大额投资中,金融机构应尽的风险防控义务并未落实到位。光大银行市东支行在销售过程中,未对耿某进行任何形式的风险测评,导致耿某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未被明确的情况下,购入了风险等级为R4级(高风险)的专业投资产品。这种近乎“盲售”的操作,既严重违背了金融监管“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的核心底线,也使得程序合规沦为形式。

  底层资产的波动,进一步加剧了投资风险,最终导致资产大幅减值。该信托计划的核心投向为煤炭资源并购及开发领域,受行业下行周期与“联盛系”企业信用违约风险的双重影响,信托计划陷入兑付僵局。截至2025年6月信托计划清算阶段,耿某累计仅收回信托本金163.9万余元,相较于300万元的初始投资,本金实际亏损136.1万元,亏损幅度达45.4%。尽管期间耿某获得了28.5万元的信托收益,但这并未改变底层资产大幅缩水的实际情况。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厘清了代销银行的法定义务与主观过错。上海金融法院二审认定,光大银行在未核实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销售R4级高风险产品,且未针对性披露煤炭行业波动风险,存在明显的履职瑕疵。面对银行以市场固有风险、投资者已签署通用风险揭示书为由提出的抗辩,法院明确了银行需为自身合规瑕疵承担责任,最终判定其对耿某136.13万元的本金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付27.2万元。

  代销不再是“甩手掌柜”

  近期多起金融理财纠纷判赔案例落地,打破了银行代销业务的“免责避风港”,赔偿比例与银行违规过错程度直接挂钩。

  2025年11月,中国农业银行一起信托纠纷判赔案例被披露。该案不仅触及“违规保本承诺”这一监管明令禁止的红线,更暴露出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中存在的误导性话术问题。普通工薪阶层投资者庞某,在农行理财经理“保本保息、无任何风险”的口头表述诱导下,认购了50万元投向基础设施建设的信托产品。

  基于对银行品牌的信任所作出的投资,却从源头便存在合规瑕疵。法院审理查明,庞某的风险评估问卷实际由理财经理代为填写,所谓的“适当性匹配”审核,实质上沦为流于形式的流程操作。案涉信托产品底层资产违约后,庞某仅收回本金2万元,本息合计损失达53万元(含3万元预期利息)。法院最终认定,农业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明显主观过错,判令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对应赔偿金额39.1万元。

  如果说农业银行案暴露的是销售环节违规承诺、流程失范的问题,那么恒丰银行的判例则揭示了另一类更为隐蔽的合规风险——产品风险等级与实际情况严重错位。

  2025年10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显示,恒丰银行西安高新区支行将一款底层资产为股权质押、风险等级较高的资管产品,错误评定为R2级中低风险产品,进而误导投资者薛某某投入100万元。

  此次投资给投资者带来了沉重损失。受上市公司股价下跌、股权质押违约影响,薛某某最终仅收回1.9万元,本金几乎全部亏损。法院认为,恒丰银行在风险提示、投资者适当性实质评估方面存在明显缺失,是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直接原因。法院判令银行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49.1万元。

  在本轮司法对银行适当性义务的严格审查中,不仅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面临合规检视,外资银行同样需遵守同等的合规标准。

  2026年1月28日,北京金融法院就东亚银行代销民生信托“至信437号”产品一案作出判决,明确了代销机构在产品风险显现后的持续性合规义务。投资者沈某、张某分别投入300万元、330万元认购该产品,产品逾期后,投资本金陷入兑付困境。

  法院审理查明,东亚银行存在风险评估流程流于形式、工作人员作出“损失可能性极小”等误导性表述的问题。更为关键的是,当产品底层资产出现违约风险苗头时,银行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投资者提示风险。最终法院判令东亚银行承担8%的连带赔偿责任,合计赔偿约50.4万元。该案否定了代销机构“形式合规即可免责”的抗辩理由,同时确认了产品清算并非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前置条件。

  除了针对不同违规类型的裁判规范,司法裁判还重点聚焦金融消费中的弱势群体,强化对老年投资者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2026年2月10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便鲜明体现了这一裁判导向。

  68岁的老年投资者樊某属于风险保守型投资者,在理财经理“到期必兑付”的诱导下,将300万元积蓄投入高风险的应收账款质押信托产品。审理过程中,中信银行无法提供有效的风险评估记录或樊某本人签署的风险确认文件。结合樊某的高龄状况、风险保守型投资偏好,法院在裁量赔偿比例时(判令承担本金损失的30%-40%,即90万元至120万元)。

  这些覆盖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及外资银行的判赔案例,清晰诠释了资管新规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要求。司法裁判以判决明责,让合规不再是银行的宣传形式,而是直接关联经营底线的刚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