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1日讯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揭开了中国光大银行违规代销信托产品的隐秘一角。一位投资者斥资300万元认购该行推介的煤炭产业信托,最终仅收回本金163.87万余元,亏损幅度超45%、金额高达136万余元。
通过案号的对比,可以发现涉案银行为中国光大银行,涉案信托产品为“长安信托·煤炭资源产业投资基金3号”。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作为代销机构的光大银行存在违规销售行为,需承担20%的损失赔偿责任,即赔付投资者近27.3万元。
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沪74民终1080号】显示,耿某在某银行市东支行处经某银行市东支行工作人员推荐,认购《某信托·煤炭资源产业投资基金3号 *** 资金信托计划》,签署《某信托·煤炭资源产业投资基金3号 *** 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同日,耿某向某国际信托公司汇款300万元,附言:“耿某认购长安楼俊项目”。某国际信托公司合计向耿某分配信托收益285,000元,分配信托本金1,637,429.14元。
2015年10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银监发〔2015〕169号《上海银监局关于某银行上海分行加强内控管理的监管意见》,载明:“我局在日常监管以及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你分行在 *** 销售业务及内部管理方面存在较多问题,暴露出你分行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存在诸多漏洞,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针对上述情况,现提出如下监管意见:一、暂停你分行所有营业网点除 *** 销售公募基金、券商 *** 理财产品以外的其他 *** 销售业务。……三、加强 *** 销售业务管理,你总行应上收你分行 *** 业务审批权限,对代销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严禁分支机构超授权代销;在官方网站和营业场所公示本行代销的金融产品清单,以及产品发行方、预期收益、相关风险等重要信息。四、你总行成立工作组,对朱某和邹某私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彻查,并直接向我局报告检查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某银行市东支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耿某赔偿损失272,514.17元;二、驳回耿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2,190.18元,由耿某负担29,426.19元,由某银行市东支行负担2,763.99元。
二审中,经查明,某国际信托公司又向耿某分配信托本金1,329.24元,据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载明,一审判决作出后若耿某再获分配款项,则该分配款其中相应20%部分应在某银行市东支行的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或返还,扣除或返还的更高金额不超过272,514.17元。故截至判决作出之日,某银行市东支行还需赔偿耿某272,248.32元。
综上,上诉人耿某及某银行市东支行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款之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显示,一审判决书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9民初308号民事判决。
天眼查工商信息显示,耿某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东支行相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沪0109民初308号,被告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东支行,审理法院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